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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12号)
- 发布时间:2014-12-16
- 文章来源:管理员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11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 25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重新公布我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与委托人在不高于该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土地、房产等有专门规定的评估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10〕253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起价2000元) |
7 |
2 |
100-1000(含1000) |
4 |
3 |
1000-5000(含5000) |
1.2 |
4 |
5000-10000 (含l0000) |
0.8 |
5 |
10000-100000(含l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及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最高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证券、期货等相关评估业务最高收费标准可以上浮50%。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不超过8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
(四)助理人员:不超过300元/人·时。
三、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
委托人对时间有特殊要求或由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人员工作量超过该类型项目正常工作量的,评估机构可按照上述标准,采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