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财税那些事
- 发布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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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企业准备为单位全体职工购置公交年卡,并补贴每个员工800元办理健身卡,单位财务从福利费列支,那么这些福利费是否需要纳入个人应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作为工资薪金据实列支还是以福利费限额扣除?下面咱们就来理一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那么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以我们可以判断出:免税的福利费应是单位支付给个人一种生活补助费。
我们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原《全国总工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规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为适当的解决职工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企业给与的一次性或定期的补助。
对于有长期困难的职工,应当定期确定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
一次性补助的情况:
a,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因为患病、受伤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b,遭受意外的灾害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c,本人或者配偶因为生育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d,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免税的福利费是单位支付给特定事件造成困难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第二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为员工购置的人人有份的公交年卡,以及为每个人补贴购置的健身卡,不属于给特定困难职工的临时性困难补助,不能享受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计入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再来看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那么如果企业为员工补贴购置的交通卡、健身卡发生的福利费如果是固定与工资薪金发放,并纳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可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据实列支。否则就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