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十)
-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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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