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五)
-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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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
一是落实总局要求。总局23号公告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是核实相关数据。对于个别纳税人反映管户移交数据中营业税不实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以核实后的数据作为其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依据。核实的数据由税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
三是明确登记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新旧税制衔接的实际,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试点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加强宣传辅导。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纳税人,如果不办理登记,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纳税人宣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存在的优势,引导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
二、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