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分析
- 发布时间:2015-01-17
- 文章来源:鞠红飞(摘)
【导读】对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也出现
了两个分支:一是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二是直接按成本结转,
不确认收入。在实务操作中,这些“繁杂”的差异很容易被忽视。那么,视同销售在税务处
理和会计处理上有哪些具体规定,差异在哪里,工作中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小编针对以上三
个方面问题加以整理汇总,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助益。
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是一个税务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视同销售
货物的行为作出了列举规定,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
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税视同销售特点:
①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或服务已对外实施并被接受;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③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3、增值税不仅关注货物的来源,也关注货物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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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
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
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中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
境外的除外)。
a.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b.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③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a.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b.计量:
(1)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
(2)属于外购的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10]148 号对③有限制性规定)
3、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规则是存在差别的。
①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内部还是外部使用),还要考虑货物的
来源(自产、委托加工还是购买)。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
的来源无关。
②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行为,诸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流转税作视同销
售处理但是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三、会计处理中的视同销售
1、企业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
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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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问题,只有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问题,在这里只是借
鉴了一下税法的概念。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如下两种方法:
①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
②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3、税法规定的 8 种视同销售情况,会计处理可参考: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
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
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 8 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
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
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
(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
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
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
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
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
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
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
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
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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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4、注意: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
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①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②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视同销售有何差异,详见后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