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首页 > 英华视野 > 政策解读

混凝土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 发布时间:2014-12-17
  • 文章来源:管理员
【导读】混凝土企业的业务内容涉及混凝土的生产、运输、装卸,如果企业从事上述两个项目以上(含两个)作业则属混业经营,目前,混凝土生产及装卸可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运输业务只能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外雇车辆进行运输而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回收运费,则运输业务不存在;如果实行代垫运费,则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混凝土企业操作方式的不同给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

一、案例内容

某公司投资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建一个年产30万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进项税额为170万元。购买混凝土搅拌车10辆,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混凝土泵车2台,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年生产销售C15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销售单价为每立方米220元,销售额为6600万元(不含税,下同)。运输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0元,交通运输收入计600万元,油料消耗及轮胎计240万元,进项税额40.8万元。泵车装卸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米30元,装卸搬运收入900万元,消耗油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生产C15混凝土每立方米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5.99元。

二、涉及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3]106号《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6%,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将该征收率调整为3%。

三、筹划关键

1、水泥混凝土可选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30万×3年×(220×17%-15.99)-170万=1756.90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30万×3年×220×3%=594万,远小于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应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2、装卸业务可选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30万×30×3×6%-17万×3年-102万=9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30万方×30×3×3%=81万元。

前3年因为有泵车购置进项税102万可抵扣,导致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较小,但是3年以后当102万进项税全部抵扣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为111万元(9万+102万),故3年后,装卸业务应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

3、运输业可选择的计税方法

(1)用自己购买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进行混业经营,税率11%。

外购混凝土搅拌车,只能采用一般方法计税,但是这种方式车辆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如司机多报修理费、轮胎、油料、等无法控制,造成企业效率低下。

(2)外雇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并支付运费。

外雇混凝土搅拌车进行运输的好处是节约车辆投资,且将运输费纳入混凝土销售价格,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3%。

(3)采用代垫运费方式。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