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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 发布时间:2014-12-17
  • 文章来源:管理员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实施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由审批和自行计算扣除改为申报扣除。为抓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规范全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调查研究和多次论证修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出台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重点涉及哪几个方面?

《公告》重点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申报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管理方式下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及报送时间,并分别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使企业能够及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公告》对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分两种类型进行了明确:一是对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是对其他企业,其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办理申报,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企业应何时报送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鉴于目前全省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为了加强管理和工作衔接,本《公告》明确,采取所得税电子申报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应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企业方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