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华动态
首页 > 新闻中心 > 英华动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需注意的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2-17
  • 文章来源:管理员
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50%。具体加计扣除范围详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需注意的问题

1、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2、并非所有活动都可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会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并非企业集团分摊的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此外,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高新认定时的研发费用范围不一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如人工费用方面,指引没有区分在职或外聘,只规定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

5、高新技术企业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不同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

如:某公司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则高新资格有效期为2010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6、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暂按15%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7、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规定,除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除“执行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即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15%减半优惠税率。

8、税收优惠政策需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国税函[2009]201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同时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

附件:

1、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4、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