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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 发布时间:2014-12-16
  • 文章来源:管理员
国务院23日正式印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在国务院新闻办8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推动构建社会诚信。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即时信息,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建立了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张茅说。

“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张茅介绍说。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今年3月1日开始,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张茅说。


附件一:《国务院令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7-71号令

http://www.whyhfw.com/cyswShow.asp?SortID=234&classid=83

附件二:《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热点问题

http://www.whyhfw.com/zcjdShow.asp?SortID=235&classid=89